宠物猫托运致死,商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主人发帖“曝光”并有不当言语,这是不是正当维权?日前,记者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消费者白某的“维权”行为已经演变为对他人的“侵权”行为,被法院判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南宁市的黄某甲经营一家宠物服务店。一天,白某在网上了解到该店可提供宠物托运服务,便联系了黄某甲。根据双方约定,白某的一只宠物猫通过陆运方式从广东深圳托运至揭阳,托运费用450元,车程预计耗时3~4小时。
托运当天14时许,托运车辆司机发现猫咪出现不良状况,随后发了视频通知白某。一个小时后,经商量,猫咪被司机送往宠物医院抢救。17时许,白某发微信告知黄某甲“医生拍了片,猫咪死于胃扭转”。
在双方商议过程中,白某多次质疑普通乘客日常拼车价格约230元/人,当天车辆后排却仍坐着3人,自己多付了近2倍价格托运,猫咪却只能挤在后排落脚处。环境拥挤且司机无法及时发觉猫咪异样,加上黄某甲事前并未告知宠物托运前需禁食禁水,导致猫咪有死亡风险。
之后,黄某甲积极赔礼道歉并主动协商赔偿事宜,并在白某的要求下支付火化费1200元、运费450元、车费260元,还自愿补偿了288元。
虽然得到赔偿,但情绪悲恸的白某忍不住在某知名社交平台上连续发布多篇图文,附上猫咪去世照片、双方大量聊天截图等,叙述“不负责任的宠物托运害死我的猫,所有养猫的家长避雷这家宠物托运”等内容。
在图文评论区,白某还发言牵扯到另一家公司及其法人。其称“黄某甲在另一家企业某运输公司任职监事”“某运输公司法人是黄某乙”“家族企业,哥哥弟弟齐上阵”“不可能继续让你们赚黑心钱”等,并将某宠物服务店和某运输公司的企业信息公布,将“黄某甲”和“黄某乙”用粗线方框框出。
白某连续发布的几篇图文引起不少养宠人士的关注,评论区也不时有同样爱宠心切的网友评论称“这个公司确实有问题”“避雷这家想挣钱又不负责任的商家”“我打电线分钟”等。
黄某甲、黄某乙以及某运输公司多次联系白某协商删帖未果,只好将白某告到法院,要求其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共16万元。
黄某甲和黄某乙还表示,他们多次收到电话骚扰及网络暴力,导致两人经营的公司损失大量业务。
白某在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自行删除上述相关图文内容,但拒绝道歉。白某认为自己并非故意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而是属于对服务合同结束后的评价,不存在侵权行为。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某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包含“不负责任的宠物托运……”“黑心宠物托运……”“无良托运……”“恶魔……黑心钱……”等文字,并上传某宠物服务店、某运输公司的企业信息,并用粗线方形将“黄某甲”“黄某乙”框住,具有贬损之意,超出作为消费者对服务提出批评、评论的范畴,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客观上对某运输公司、黄某甲、黄某乙的名誉构成不当侵害。因此,可以认定白某的行为侵犯了三原告的名誉权。
关于经济损失问题,白某发布的涉案图文虽然有所偏颇,但其行为给某运输公司、黄某甲造成的损害较为轻微,并未达到造成严重商誉损失的程度,且原告无直接、充分证据证明因名誉权受损造成相关经济损失,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白某发布的内容对黄某甲、黄某乙的名誉权构成侵权,致使二人生活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精神上的困扰及痛苦。根据查明的侵权事实,并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持续时间、传播影响范围及其前因后果等因素,酌定赔付原告精神损害各3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白某在某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布持续不少于十日的道歉声明,并分别赔偿黄某甲、黄某乙精神损害各3000元。
南宁晚报南宁宝新闻客户端 记者 韦薇 通讯员 岑素娴 桂小雯 余跃